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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红色度量衡机构简略
衡准衡器 日期:2022-10-01 16:52:19 人气:129

(一)土地革命战争时期
1. 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1931 年11 月, 拟订的《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第五十五条规定,中华苏维埃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权限共22项,其中“制定度量衡和币制”列为第10 项[31]。1934年2 月17 日,颁布的《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第二十四条重新规定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及中央执行委员会的权力共21 项,其中“制定度量衡和币制”仍列第10 项[32]。1933 年4 月28 日,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发布第10 号训令,正式设立国民经济部。同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各级国民经济部暂行组织纲要》中定“国民经济人民委员部内暂时设立...... 国有企业管理局...... 国有企业管理局管理各种国有企业并度量衡事宜”;国民经济部门在省、县层面隶属于省、县的执行委员会,称为省、县国民经济部;在区、市层面则暂不设国民经济部[33]。
2. 地方国民经济部。正如1933 年4 月28 日,公布的《中华苏维埃人民共和国各级国民经济部暂行组织纲要》中所规定的那样,“省、县在执行委员会之下,称为省、县国民经济部;区、市暂不设国民经济部”,地方苏维埃政府设立了相应的国民经济部门,并且明确规定国民经济部门负有管理度量衡的职责。比如,1933 年2 月中旬,正式成立川陕省苏维埃政府。川陕省苏维埃政府成立后颁布的《川陕省苏维埃组织法》中对管理度量衡事务按不同层级的国民经济部门分别作出了规定,明确川陕省苏维埃政府设立财政委员会、经济委员会等机构,其中经济委员会下设建设局负责统一度量衡的事务,即“川陕省苏维埃:关于中央集权的...... 经济委员会......(2)建设局...... 统一苏区度、量、衡”;县苏维埃政府则由县经济委员会负责度量衡事务,即“县苏维埃...... 县经济委员会...... 消灭大斗小秤,一全县度、量、衡”[34]。
(二)抗日战争时期
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民主政权的组成部门中,多以“建设”部门或“建设”部门所属的工商部门以及“实业”部门负责管理度量衡事宜。
1. 陕甘宁边区。
(1)陕甘宁边区政府建设厅管理度量衡事务。1939 年4 月4 日,由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陕甘宁边区政府组织条例》。该条例规定,由陕甘宁边区政府建设厅负责“关于度量衡之检查监督”[35] 等事项。1941 年时,陕甘宁边区政府又提出了《政府组织条例草案修正案》,依然由建设厅负责“关于度量衡之检查监督事项”[36]。
(2)陕甘宁边区财政厅在所辖业务领域内有管理度量衡的职责。根据1941 年发布的《陕甘宁边区财政厅组织规程草案》规定,粮食局、盐务局同归陕甘宁边区政府财政厅领导[37]。实践证明,粮食、盐等战略物资的征收、仓储、转运、支出等各个工作环节,都需要有明确、统一的度量衡标准和度量衡器具。因此,边区财政厅及所属粮食局、盐务局都被赋予相应的管理本领域度量衡的职责。比如,1941 年11 月25 日,陕甘宁边区发布的《粮食局组织规程》中规定,粮食局“第一科职掌...... 关于仓库度量衡之统一与监掣[ 制] 事项”;与上述《粮食局组织规程》同日发布的还有《陕甘宁边区粮食局统一使用斗秤暂行办法》,这个办法中的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各级仓库、粮站、收支公粮,均须使用粮食局统一制发之斗秤;粮食局制发之斗秤,均应刻有“粮食局”字样;11 月25 日,还发布的《陕甘宁边区粮食局各级仓库组织章程》第七条也指出,“各级仓库之执掌...... 关于统一使用斗秤之执行与检查事项”。可见,财政厅所属粮食局及粮食局所属各级仓库在粮食领域有度量衡方面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其实,早在1937 年10 月1 日,陕甘宁边区颁布的《征收救国公粮条例》中,就已经规定粮食部门及所属仓库有度量衡的管理职责和权限,即“区征收救国公粮委员会之任务...... 选定征收公粮之公斗和公秤”;“各区仓库收付粮食...... 所用斗量之大小(每斗几桶几斤),应呈报边区粮食局、县仓库管理处备案”。[38] 与粮食方面的度量衡管理一样,1942 年颁布的《陕甘宁边区公盐收发转运规程》中规定,边区财政厅负责颁发公盐收发中使用的度量衡标准器
具,即“[ 为准确盐斤] 盐务局应依照财政厅颁发之收发公盐官秤...... 制定标准斗衡”[39]。
2. 晋察冀边区。1938 年1 月10 日,晋察冀边区临时行政委员会成立,从当时公布的《晋察冀边区政府成立时组织机构名单》中可见,由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实业处掌管“度量衡之检查监督”[40] 事项。1943 年2 月4 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了《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组织条例》。该条例规定,仍由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实业处负责“关于度量衡之检查监督事项”[41]。
3. 晋冀鲁豫边区。1941 年8 月,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成立[42]。1941 年9 月1 日,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发布《晋冀鲁豫边区政府组织条例》。该条例规定,由晋冀鲁豫边区政府建设厅负责“关于度量衡之检查监督事项”[43]。
4. 鄂豫边区。1941 年4 月,鄂豫边区行政公署成立[44]。1941 年6 月15 日,鄂豫边区行政公署颁布《鄂豫边区行政公署组织条例》。该条例规定,由鄂豫边区行政公署建设处负责“关于度量衡之检查监督”事务;同时,还发布的《鄂豫边区县以下各级政府组织条例》中,第四条、第二十三条又分别规定鄂豫边区所辖的县、乡政府要分别设置建设科、建设股负责与度量衡有关的事宜。[45]
(三)解放战争时期
1. 华北解放区。在晋察冀地区,1943 年2 月20日,成立晋察冀边区工商管理局[46]。1946 年7 月15日,晋察冀边区行政委员会颁布《关于各级工商部门职权范围的决定》,进一步明确工商部门管理度量衡的职责,即“商业方面...... 管理度量衡为各级工商部门之职责”[47]。晋冀鲁豫边区政府所辖太岳行政公署在1946 年6 月,拟订的《工商处主管事项之规定(草案)》中指出,行署工商处具体负责“关于度量衡之制造、检定及检查实施事项”[48] 等。1948年6 月,晋冀鲁豫、晋察冀两个边区政府成立联合行政委员会工商厅;同年9 月,联合行政委员会工商厅改为华北人民政府工商部,各行署区设工商处,专县政府设工商科;1948 年6 月24 日,薄一波在华北工商会议的结论中重点强调了华北地区工商部门所肩负的重要行政工作之一就是“逐渐实行市斗、市秤、市尺,统一度量衡”[49]。1948 年10 月,华北人民政府制定《政府各部门组织规程》。该组织规程中明确工商部的职责之一是掌管“度量衡之制造、检定、监督事项”[50]。1949 年1 月18 日,华北人民政府所辖冀鲁豫行政公署发出《关于工商部门的指示信》,指示信中指出,“工商部门...... 具体掌管下列事项:...... 关于度量衡之制造检定监督事项...... 进行度量衡和劳资东伙师徒关系之调查,借以准备统一全区度量衡”[51]。1949 年1 月30 日,华北人民政府所辖太岳行政公署明确《工商处工作事项》时指出,“[ 工商处] 具体掌握下列事项...... 关于度量衡之制定及检查实施事项。[ 工商处内设] 行政科...... 依据华府颁发统一度量衡之规定,制定及检查实施事项”[52]。2. 东北解放区。1946 年8 月7 日至15 日,在哈尔滨市选举成立“东北各省市行政联合办事处”;10月16 日,“东北各省市行政联合办事处”改称为东北行政委员会[53]。1947 年12 月30 日, 东北行政委员会在所颁布的《划一度量衡和丈量土地标准的命令》中明确了东北地区度量衡管理的机构,要求在划一度量衡和土改丈量土地标准等工作中“由经济委员会设度量衡局,各级政府可附设在省建[ 设] 厅,县建设科或市政府建设科,以便统一管理”;1948 年7月20 日,东北行政委员会调整直属机关,设立办公厅、民政等8 个部和财政经济等4 个委员会,随后个别部门又有所改变;因此上述《划一度量衡和丈量土地标准的命令》中所述“经济委员会设度量衡局”的“经济委员会”是1948 年7 月以前东北行政委员会所设机构;1948 年7 月后,“经济委员会”调整合并成立新的“东北财政经济委员会”。[54]
3. 华东解放区。1945 年8 月13 日,山东省战时行政委员会改为山东省政府。1948 年8 月10 日,华东财经办事处作出《关于山东各级工商机构编制与组织领导等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指出,山东省工商总局改为华东财经办事处工商部[55]。1948 年11 月23日,山东省政府发布《关于调整工商税收机构的训令》,在该训令中指出工商部的工商管理处负责“度量衡管理等工作”和“管理处以下分设度量衡检定所”[56]。
4. 西北解放区。1949 年4 月9 日,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常驻议员会、陕甘宁边区政府委员会联席会议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政府暂行组织规程》中规定,由边区政府工商厅具体掌管“关于度量衡之制造、检定、监察、统一事项”[57]。
5. 中原解放区。1947 年9 月20 日,豫皖苏边区党委、行政委员会作出《关于建立工商管理机构和开展对敌经济斗争的决议》。该决议指出,工商部门用行政力量管理内地市场、控制主要物资交易权时“就必须统一度量衡”[58]。1949 年3 月6 日,中原临时人民政府成立。1949 年5 月10 日,中原临时人民政府决定成立河南省人民政府[59]。河南省人民政府成立后,1949 年6 月1 日,发布《河南省人民政府暂行组织规程》。该规程规定,由河南省人民政府工商厅负责“关于度量衡之制造、检定、监督事项”等事务[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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