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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衡器产品检定规程与型式评价大纲的现状
衡准衡器 日期:2021-02-09 10:57:17 人气:866

1987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规定,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秤”,必须实行强制检定。在我国200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明确规定了各类非自动、自动衡器包括称重传感器称重仪表属于依法管理的范围。目前我国正在进行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和“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三个目录进行合并。
1)衡器产品检定规程(JJG)
在我国2010年以前,大部分衡器产品的检定规程既包含了衡器产品常规检定的内容,也包含了型式评价(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内容。但在2010年JJF 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导则》中明确规定,在“5.11计量器具控制”中取消了原规则中有关定型鉴定和样机试验的内容,并加注说明:今后“规程将不再涉及型式评价的内容”。型式评价的“有关内容应按JJF 1015-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和JJF 1016-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的要求独立编写相应的技术规范”。最近凡开始修订的规程均要求将规程中涉及型式评价的内容取消,取而代之的是型式评定大纲的制订。目前我国衡器产品的检定规程中的检定内容与该产品国家标准的内容基本是一致的。
2)衡器产品型式评价大纲(JJF)
根据JJF 1016-2014《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的规定,衡器产品的型式评价大纲(JJF)属于技术规范,是衡器产品型式评价的依据。在我国依法管理的衡器产品必须进行型式评价,在衡器产品获得型式批准后,发放衡器制造许可证。型式评价是在国家认可的质量技术监督检验的技术机构进行的,而型式批准及发放衡器制造许可证是由国家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批准发放的。目前我国衡器产品正在制定的相关型式评价大纲中的定型鉴定要求与该产品国家标准的计量技术要求应该是保持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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